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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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1日
包头市被征地农牧民纳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提高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是集体土地被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征用,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人员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二、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标准缴费,其中:个人负担4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3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补贴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没有集体补助的,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三方负担的费用由征收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比例统一缴纳。
三、缴费办法
被征地农牧民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征地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牧民,缴纳1年养老保险费,以后年度由本人继续缴费,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全部由本人承担。
(二)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农牧民,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以后年度由本人继续缴费,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全部由本人承担。
(三)征地时,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农牧民,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个人承担部分、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到位。
四、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相应缴费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为已参保且未领取待遇的人员补记个人账户和相应的统筹基金,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和相应的统筹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牧民补记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将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不足以补记个人账户和相应统筹基金的,缺口部分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二)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已领取的养老金高于城镇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已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城镇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按城镇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七、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后,凡是集体土地已被征用,被征地农牧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征收集体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参保缴费问题。
(二)已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是否足额到位等情况,凡是不能足额补记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被征地农牧民,一律不得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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