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文号:包卫发[2009]20号
颁布日期:2009-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包卫发[2009]2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附属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局直属各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8〕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学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内卫发〔2008〕9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卫生局、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破解制约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问题的对策,明确了民族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医药发展的蓝图。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蒙医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蒙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创新为先导,加强蒙医药机构建设,健全蒙医药服务网络,努力提高蒙医药防治疾病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保持和发挥蒙医药特色优势,遵循蒙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蒙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和配置蒙医药资源,通过改扩建和新建,健全蒙医药服务网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3.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蒙医药人才培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实施符合蒙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蒙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蒙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蒙医药标准体系;蒙医药产业进一步扩大;蒙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在人类健康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推进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4.加强蒙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蒙医药的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积极扶持蒙(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蒙(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改建或扩建,同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现代化蒙医医疗机构。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蒙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蒙医药服务网络。

5.突出蒙医药的特色优势,实施品牌战略。蒙(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蒙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突出蒙医的主导地位。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各级蒙(中)医医院的业务人员中,蒙医、药、护等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60%以上。要建设名院、培植名科、培养名医,做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药有专医”,以特色立院、特色兴院,提高蒙医医疗机构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6.多途径加强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蒙医药服务的需求,在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蒙医科(室),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蒙医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监督方面要对民办蒙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各类蒙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蒙医医疗机构间、蒙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7.发挥蒙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要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蒙医科或提供蒙医药服务,村嘎查卫生室要能提供蒙医药服务。要组织城市蒙(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蒙医科开展对农村牧区蒙医药的指导工作,采取培训、技术合作、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蒙医药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使苏木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进一步突出蒙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蒙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要创造条件并在已具备蒙医药服务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使用和推广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蒙医药适宜技术;在规范农村牧区蒙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蒙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蒙药草药。

要根据当地群众对蒙医药服务的需求,将蒙医药服务纳入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统一安排,统筹发展。各地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蒙医药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发挥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蒙医科、蒙药房,或设立蒙医诊室,并配备一定比例的蒙医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一名能够提供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以蒙医药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蒙医药人员的编制实行倾斜政策。

8.加强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各级蒙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蒙医医院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加强蒙医药应急人才培养,提升蒙医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综合能力,健全和完善蒙医药预防、救治、保健体系。

9.加强蒙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蒙医医疗机构、蒙医药从业人员、蒙医诊疗技术的准入和蒙药使用的管理。健全蒙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项管理制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坚决打击各种出租、承包科室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虚假医疗广告、制售假劣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蒙医药服务市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用药安全。

三、加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0.继续加强蒙医药院校教育工作。要加强现有蒙医药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蒙医药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蒙医药院(系)或蒙医药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蒙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高等院校开展的医学教育应有蒙医药内容。要不断完善蒙医药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扶持蒙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蒙医药院校教育要进一步突出蒙医药办学方向、突出蒙医药特色,探索建立蒙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教学质量评估,提高蒙医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

11.切实加强蒙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强蒙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继承蒙医药传统理论和临床经验,加快蒙医药与现代医学科学知识和技术的结合,提高蒙医药队伍整体素质。要继续做好名老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蒙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造就一批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通过骨干培训、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蒙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蒙医药知识与技能,

促进蒙医药人才队伍的多元化。

四、加强蒙医药挖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12.继续做好蒙医药文献发掘整理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发掘整理蒙医药古籍文献,要制定本地区蒙医药文献整理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蒙医药传统理论的挖掘、整理、继承、研究和创新工作,并组织好蒙医药文献整理课题的申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名老蒙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研究,系统整理研究和继承发扬名蒙医学术经验;有条件的蒙医药医疗、教育机构和专业人员要积极开展蒙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继承和创新蒙医药基础理论体系。

13.加强蒙医学临床应用研究。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蒙医药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要重点开展蒙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整理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研究蒙医药对重大疾病和慢病的早期干预,优化和推广有效的防治方案,开展蒙医药对重点传染病防治及其疗效评价的研究;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蒙医药临床疗效研究及诊疗指南、进一步完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筛选推广一批蒙医药适宜技术,并在部分地区开展

基层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研究探索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方式方法。

14.加强蒙药研究与产业化。要加强蒙医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建设。开展蒙药材质量控制、种子、种苗、种植及资源保护等技术标准研究;加强工艺、设备等生产共性技术和蒙药成药特殊成分和特殊工艺的研究;做好蒙药中的濒危动植物药的保护、应用、替代、栽培、养殖等方面的研究;完善蒙药研发体系,提高蒙药剂型改革和新药制剂能力,积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附加值高的创新蒙药产品,建立和完善蒙医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实

现蒙药产业化

15.加强蒙医药科研管理和支撑条件建设。要加强蒙医药科研机构建设,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鼓励支持蒙医药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按照“多学科、跨行业、医教研产结合”的思路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要加强蒙医药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建设,建立蒙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充分考虑蒙医药的特点,单独管理并增大课题立项比例。

五、加强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

16.加强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快研究制定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和相关法规和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蒙医药传统知识;明晰蒙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范蒙医药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建立蒙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蒙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加快建立蒙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

防止对蒙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

例》的蒙药品种要依法进行品种保护。

17.认真做好蒙药资源的保护。在开展蒙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协助做好《中国民族药志》的编著工作。要建立蒙药濒危品种和道地药材养殖种植基地;建立蒙药自然保护区,加强家种、家养驯化研究;要选好品种,建立规范的蒙药材生产基地,保护蒙医医疗的需要;要对蒙药材和蒙成药实行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六、完善发展蒙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

18.着力推进符合蒙医药特点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蒙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中医医师资格并能够熟练运用蒙医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人员,经自治区卫生厅考核合格,可注册相应蒙医专业开展执业活动。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蒙医药人员,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但要限定执业的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和病种。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增设民族药专业。

完善蒙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于长期从事蒙医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评聘相应蒙医药专业技术职务。

19.积极发挥蒙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要考虑充分发挥蒙医药的作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蒙医诊疗项目及蒙药纳入相应的目录。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时,要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蒙医诊疗项目和蒙药品种,降低蒙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蒙医药报销比例。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和参合

农牧民充分利用蒙医药服务。

20.扶持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使用。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经批准可以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申报项目条件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可免报相关研究资料。对于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自治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1.蒙医药的有关审批和鉴定活动要实行同行评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在蒙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蒙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蒙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等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蒙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蒙医药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在评审的相关要求、条件和标准制定上,要充分考虑蒙医药的特点和实际。

七、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

22.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蒙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精神,完善蒙中医药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蒙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和扶持。各级蒙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蒙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蒙医药工作纳入其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蒙医药的投入,为蒙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涉及政府安排投资的建设性项目应按建设程序审批。各地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蒙医药事业。

23.做好蒙医药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各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积极推动蒙医药的发展。

积极开展蒙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和全行业共同参与,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蒙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制订并颁布一批蒙医药名词术语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要重点开展蒙医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

24.加强蒙医药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充分发挥蒙医药学术团体在引导学术发展、促进学术交流、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蒙医药社会团体、报刊等机构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开展蒙医药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蒙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加强中医药、西医药和蒙医药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大力开展蒙医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蒙医药政府间及民间的合作,积极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开展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和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出访讲学、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出版外文蒙医药学术刊物,以加强蒙医特色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和蒙药的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蒙医药的国际影响。同时,还要积极学习、吸收、运用国际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和管理经验,增强蒙医药的创新发展能力。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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