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1〕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品种范围。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除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外,自治区决定在我市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试点。

二、承保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开办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保持不变。

三、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财政补贴中,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温室大棚补贴: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3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旗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养殖业奶牛保险财政补贴中,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

四、市里不再另行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其他各项工作严格按自治区《实施方案》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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