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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1〕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品种范围。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除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外,自治区决定在我市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试点。
二、承保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开办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保持不变。
三、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财政补贴中,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温室大棚补贴: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3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旗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养殖业奶牛保险财政补贴中,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保费的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旗县区级财政承担3%。
四、市里不再另行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其他各项工作严格按自治区《实施方案》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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