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文号:赤政字〔2013〕194号
颁布日期:2013-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并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具体分段及支付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

有效医疗费金额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

80%

30001至60000元(含60000元)

85%

60001至100000元(含100000元)

90%

100001至300000元(含300000元)

85%

在职文革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致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

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

2.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具体分段及支付比例如下:

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有效医疗费金额

三、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含30000)元

70%

75%

30001元至60000(含60000)元

75%

80%

60001元至120000(含120000)元

80%

85%

参保人员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

(2)资金筹集

由财政部门按上年度12月末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费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并直接划拨。

(3)待遇标准

补偿统筹基金和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0.8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补偿。

2.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1)管理方式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

(2)资金筹集

由市财政部门按上年度12月末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当年财政补贴中提取,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费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县级财政从历年滚存结余列支。

(3)待遇标准

补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1.4万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补偿。

二、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建立市级统筹制度

(一)扩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赤峰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岗职工,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生育保险。驻红山区、松山区所在地的中直、区直、市直用人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参加市本级的生育保险。

(二)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三)设立职工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的,生育职工方可享受待遇。

(四)增加职工生育营养补助费及计划生育津贴

相关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其它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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