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3]0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入汛以来,全区接连降雨,包括我市在内的部分盟市暴雨成灾。经历了6月23日至30日连续降雨过程后,我市大部分地区土壤含水量已趋于饱和。各旗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全面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进一步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库(水电站)和重点防洪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加强水库(水电站)和重点防洪工程监测,充实值班人员,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随时上报,确保安全度汛。同时加强城镇防洪工作。住建部门要对市中心城区和旗县区政府所在地、重点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防洪排涝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低洼地段、易积水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排涝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各旗县区要利用已建成的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平台,加强监测预报,落实各项预警措施,提前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灾害应对工作。所有山洪危险区群众都要进行预警转移演练,确保危急时刻能按照应急预案转移到安全地点。
三、严密监视汛情变化
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及时公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提高测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沟通协作
各旗县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在保证本系统安全度汛的同时,要全力做好当前的防汛工作,出现险情时,确保防汛指挥抢险人员、抢险设备、物资及时到位,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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