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全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1〕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范围,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有效化解种养殖业自然灾害风险,促进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马铃薯;
2.设施农业:温室大棚;
3.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及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温室大棚: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雪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养殖业: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治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种植业:原则上只保作物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具体保险金额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即:水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费36元;旱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2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费19.8元;水地小麦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费28元;葵花每亩保险金额25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8.75元;大豆每亩保险金额20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5元;油菜籽每亩保险金额170元,费率7.5%,每亩保费12.75元;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400元,费率6%,每亩保费24元。
2.温室大棚:按照温室大棚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钢架及类似结构保险金额为13000元/亩,保险费率为3%;竹木结构保险金额8000元/亩,费率为5%。各分项保额见具体保险条款。
3.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奶牛按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保险费率8%;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
(四)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马铃薯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旗区两级财政共同补贴15%,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60%,市、旗区两级财政共同补贴30%,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
2.温室大棚:市财政补贴45%、旗区财政补贴45%、企业或种植农户承担10%。
3.养殖业: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旗区两级财政共同补贴15%,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5%。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旗区财政各补贴10%,投保农牧户或企业承担10%。
以上玉米、小麦、葵花、大豆、油菜籽、马铃薯及奶牛保险保费补贴中,要求市、旗区财政补贴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担:杭锦旗、鄂托克前旗7∶3;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5∶5;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4∶6。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按照应承担比例缴纳保费,不允许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代缴,以逐步培养农民投保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市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两家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内开展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区域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区域原则上以自治区划定的区域为准;承担划定区域种植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同时承担该区域设施农业的保险。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农业保险提供优质服务,如出现支持不力或服务不到位,影响农业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旗区人民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双向选择。
(六)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要按照程序及时勘查定损,以到位保费补贴资金量为限进行全部赔付或部分赔付。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在全自治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达到该保险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新增加了设施农业保险,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新任务和新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机构,并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尽快组织实施。各旗区要建立健全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的仲裁工作。各承办机构2011年种植业承保面积不得低于2010年承保面积,奶牛承保头数原则上要求达到符合保险条件奶牛存栏数的15%以上。各旗区要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勘查定损专家组名单报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保险机构要及时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承保理赔进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承保开始至6月30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至12月31日勘查定损理赔进度15日一报,签单结束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加强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好基层农业服务网络的优势,配合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基层业务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损失测定数据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及时足额到位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所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预计种植业、设施农业、养殖业投保规模,测算出需本级财政支付的补贴资金数量,足额安排预算,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未按要求足额安排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区,自治区财政在下一年度将扣减该旗区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数额时,各旗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为同级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勘验定损专家工作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四)严格操作程序。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投保农牧户送达保险告知单。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区财政及农牧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代农牧户投保。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投保和理赔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品种、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公示情况要通过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存档备查。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依托各级农业部门的服务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勘查定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服务费总额为总保费收入的4%。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及时理赔,并及时将理赔结果向农户公布。保险赔款原则上要求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及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险责任期结束后,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评,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本方案未尽事宜,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农牧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2.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
工作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5.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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