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字〔2015〕165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

通辽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集机制,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物权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贴范围

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牧业人口,在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均可享受缴费补贴。被征收部分土地后剩余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补贴办法

纳入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牧民,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补贴原则上对年龄较大、征地比例较高的多补贴,对年龄较小、征地比例较低的少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乘以被征地比例确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未参保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16至44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龄每增长1岁相应递增半年的缴费补贴;4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给予15年的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牧民无论选择何种制度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标准不变。

资金来源和补贴费用预存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经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数、面积、比例进行核算后,由各地政府在报批征地前预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减免。征地项目批准后,财政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补贴相关资料对预存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参保补贴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报批和实施征地。

各地须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历年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计提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政策衔接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各地政府对被征地农牧民作出参保补贴承诺的,按照《暂行规定》足额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未作出承诺或存在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各地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办理衔接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4〕79号)办理。

五、组织保障

各地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当地被征地农牧民参保补贴具体办法、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牧民人数、征地面积、征地比例进行确认;农牧业部门负责做好对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监察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受理和查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缴费补贴的经办管理。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