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5〕76号 ---|--- 颁布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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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协调和指导;财政、机构编制、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充实工作力量,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可通过增加专项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提供经费保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四要预留养老周转金。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要安排预留二个月以上的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存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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