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政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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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政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自治区部署,为进一步落实《通辽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全面加快推进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现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二)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业务流程。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工作小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有关数据进行联合认定,尽快组织实施基金上划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统一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
(二)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经办机构要对所辖各旗县市区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1.各旗县市区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计划管理。
2.各旗县市区地税机关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当月失业保险费实征信息,要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3.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
4.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5.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从市统筹基金中调剂。对因没完成扩面核定、基金征缴、事业单位应缴基金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一旦出现缺口,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大扩面稽核和资金征缴力度。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任务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两级经办机构一定的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将各旗县市区失业保险扩面稽核和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与调剂金的拨付挂钩,增强各旗县市区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要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增加各级经办机构经费预算,加大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专项投入,有效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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