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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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2011年8月18日中午,扎鲁特旗职业中学6名学生在开鲁县黑龙坝镇兴隆村七华里处新开河南岸黑龙坝段一个洪水冲刷的水坑洗澡,5人意外溺水,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均已死亡。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发生,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游泳是广大青少年学生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同时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总结以往因游泳所引发的溺水安全事故,事发时间均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管理的时段,事发地点大多在校外。各地区、各学校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首先要加强教育。各地区、各学校要立即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一次游泳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可以通过召开班(队)会、设立板报、举办专题报告等形式,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提高每一名学生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同时,要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知识教育,重点强化新学期开学期间学生返校交通、饮食卫生等各项安全意识,坚决防范一切安全事故。其次要加强管理。明确要求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得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要进一步加强与学校、社区和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各地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关心学生安全,有效预防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游泳活动的管理。学校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等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相关地区和单位要在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同时,教育部门要联合共青团、社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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