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扶持发展苗木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3〕56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2014-10-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扶持发展苗木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扶持发展苗木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6日

乌兰察布市扶持发展苗木生产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市生态建设和园林绿化的需要,引导发展大规格苗木,尽快改变我市绿化用苗靠外调购的局面,按照《乌兰察布市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乌政发〔2012〕1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规模发展、以奖代补”的方式,使全市新增规模化大规格苗木基地6万亩,全市苗圃面积达到8万亩,年出圃合格苗木3亿株,其中大规格苗木1亿株,以满足我市生态建设和园林绿化用苗需求,并辐射周边地区苗木市场。

二、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凡当年新育大规格苗木集中连片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上,实际育苗面积达到80%以上的国营、集体、个户苗圃均可申请项目扶持。

(二)繁育当地短缺、大规格苗木,包括树高在50公分以上的樟子松、油松、云杉等常绿针叶树种和胸径在2公分以上的柳树、山桃、榆树、杏树、杨树等阔叶树种,且大规格苗木在苗圃中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

(三)苗木繁育密度和管理能严格按照苗木生产技术规程要求操作,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补贴标准

对当年新建的苗圃,经验收合格,符合扶持条件的,每200亩苗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超出200亩的每增加1亩大规格苗木补贴1000元,用于苗木生产新技术和苗圃土地整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实行育苗户申请(申请者须附带土地承包使用证明、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旗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查把关,市林业局评审核实,经市林业局和发改委联合审定后,向旗县市区下达建设项目批复通知,由旗县市区林业部门监督实施。

五、项目核查验收和补助资金管理

每年9月初,由市林业局和发改委组织开展项目核查验收工作,对核查验收合格的苗圃,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扶持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扣减、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林业局要与享受补贴的苗圃签订种苗生产合同,明确培育任务、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销售指导价,并且在苗木出圃时优先保证当地造林绿化所需。

(二)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强化种苗质量监管,实行种苗“一签两证”制度,严格种苗检疫,确保林木种苗质量。同时要规划种苗生产,规范引导生产秩序,调剂市场余缺,使全市种苗生产实现有序、合理发展。

(三)本方案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到2014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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