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电〔2010〕42号文件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电〔2010〕42号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发〔2010〕4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电〔2010〕42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4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内政办发电〔2010〕4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切实加强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的督办人,负责项目的协调督办,将负责人名单上报乌兰察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向乌兰察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规划实施情况。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内政办发电〔2010〕4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为加快实施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流域各盟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流域内蒙古段。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上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重点流域所涉及的各盟市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到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倒逼机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时间到位、责任到位、质量到位。到2010年6月底前,松花江流域内蒙古段“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全部完成;到2010年10月底前,海河、辽河、黄河流域内蒙古段“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成投运的不低于90%。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各专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的“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责任确定的跨省界断面、跨盟市界断面为考核断面(见附件)。
水质监测及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考核时段为全年。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每月监测1次共12次的人工监测值。
考核断面连续断流6个月以上即视为达标。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项目完成的考核依据。
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项目完成的依据,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项目完成的依据。调试项目需出具试运行申请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批复等证明材料。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或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前期项目需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可研、初设批复等文件。无相关材料按未启动计。
已建成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规划批复要求不符,由立项、可研原批复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批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后,经请示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视为完成。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日常核查、重点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40分,项目指标60分。
1.水质指标按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是指达标断面数占考核断面总数的百分比。其中,17个国家考核断面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
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即视为该断面达标。计算公式为:
各考核断面达标率=考核时段面水质达标次数/12次×100%
监测次数必须达到12次,不足12次的部分,视为不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计算公式为: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达标断面数/考核断面总数×100%
水质指标得分=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40
2.项目指标是对各盟市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项目进展分为已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层次,分值系数分别为1、0.9、0.5、0.1和0。
计分公式:
SI=SR+SD+SB+SE
式中:
SI——项目指标得分;
SR——已完成项目得分;
SD——调试项目得分;
SB——在建项目得分;
SE——前期项目得分。
SR=NR/NP×1×60
式中:
SR——已完成项目得分;
NR——已完成项目个数;
NP——盟市规划项目总数。
SD=ND/NP×0.9×60
式中:
SD——调试项目得分;
ND——调试项目个数;
NP——盟市规划项目总数。
SB=NB/NP×0.5×60
式中:
SB——在建项目得分;
NB——在建项目个数;
NP——盟市规划项目总数。
SE=NE/NP×0.1×60
式中:
SE——前期项目得分;
NE——前期项目个数;
NP——盟市规划项目总数。
3.如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扣减分数;①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水质环境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②Ⅱ级以下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10分、8分;
③因违法排污导致邻省跨省界断面、跨盟市界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每次扣减责任方6分;
④在现场及日常核查中,每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长期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自查报告与月调度不符的上述任何一例,考核时扣减2分。
(二)建立项目月调度制、日常核查制和年终考核制。各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月调度制,各盟市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分别以电子表格和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环境督查部门按照督查分工负责将本流域项目的开工率、完成率、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已完成项目的运行情况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核查以现场监查笔录为依据。
(三)重点流域各盟市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达标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污染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监察厅、水利厅、农牧业厅。
(四)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对重点流域各盟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要根据得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得分60分以下视为未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予以通报、进行约谈、选取典型公开曝光、实行问责追究制,自治区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盟市应在30天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监察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对不按期完成或恶意套取国家投资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在信贷、上市等方面不予出具任何手续,在污染治理资金上不予安排,并依法实施严厉高限的处罚。对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在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一至表四)
附件:
重点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一至表四)
松花江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一)
序号盟市河流断面名2010年水质目标断面控制级别考核地区
1呼伦贝尔市嫩江干流尼尔基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与黑龙江省共享)国家考核断面
2呼伦贝尔市嫩江干流讷莫尔河口上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与黑龙江省共享)国家考核断面
3呼伦贝尔市甘河巴彦(柳家屯))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4呼伦贝尔市诺敏河宝山(查哈阳乡)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5呼伦贝尔市阿伦河新发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6呼伦贝尔市音河音河水库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7呼伦贝尔市雅鲁河成吉思汗Ⅲ国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8呼伦贝尔市济沁河济沁河Ⅲ区控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9兴安盟绰尔河绰尔河口Ⅲ区控兴安盟
(内蒙古—黑龙江省)国家考核断面
10兴安盟洮儿河斯力很Ⅲ国控兴安盟
(内蒙古—吉林省)国家考核断面
11兴安盟蛟流河宝泉Ⅲ区控兴安盟
(内蒙古—吉林省)国家考核断面
12兴安盟霍林河高力板Ⅲ国控兴安盟
(内蒙古—吉林省)国家考核断面
海河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二)
序号盟市河流断面名称2010年水质目标断面控制级别考核地区
1锡林郭勒盟滦河大河口Ⅲ区控锡林郭勒盟
(内蒙古—河北省)国家考核断面
2乌兰察布市饮马河四城洼Ⅲ区控乌兰察布市
(内蒙古—山西省)国家考核断面
辽河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三)
序号盟市河流断面名称2010年水质目标断面控制级别考核地区
1赤峰市西拉沐伦河海日苏Ⅳ国控赤峰市
(赤峰市—通辽市)国家考核断面
2赤峰市老哈河东山湾大桥Ⅳ国控赤峰市
(赤峰市—通辽市)国家考核断面
3通辽市西辽河白市Ⅴ国控通辽市
(通辽市—吉林省)国家考核断面
4通辽市西辽河二道河子Ⅴ国控通辽市
(通辽市—辽宁省)国家考核断面
黄河中上游流域内蒙古段考核断面(表四)
序号盟市河流断面名称2010年水质目标断面控制级别考核地区
1阿拉善盟黄河干流乌斯太Ⅲ区控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乌海市)
2乌海市黄河干流下海勃湾Ⅲ区控乌海市
(乌海市—巴彦淖尔市)
3巴彦淖尔市黄河干流黑柳子Ⅲ区控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包头市)
4包头市黄河干流磴口Ⅲ国控包头市
(包头市—呼和浩特市)
5呼和浩特市黄河干流喇嘛湾Ⅲ国控呼和浩特
(内蒙古—山西省)国家考核断面
6鄂尔多斯市乌兰沐伦河大柳塔Ⅲ区控鄂尔多斯市
(内蒙古—陕西省)
7鄂尔多斯市龙王沟人黄口Ⅲ区控鄂尔多斯市
(准格尔旗龙王沟
入黄河干流前)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6号)精神,自治区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四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重点流域规划目标,特制定自治区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常务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发展改革委主任、环保厅厅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监察厅有关领导和全区12个盟市分管副盟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环保厅分管副厅长兼任,成员从自治区环保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抽调专业骨干人员组成,专职开展工作。二、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一负责黄河中上游、海河、辽河、松花江内蒙古段4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4大流域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工作目标任务。
(二)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有关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
2.建立和编制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档案和进度表。跟踪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月调度、汇总项目实施进度,每两个月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情况报告材料。
3.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推动工作开展。
4.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定期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工作简报。
5.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支撑单位,划拨专项资金开展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工作。6.年底前分流域对有关盟市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进行排序并对各盟市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自治区环保厅。
①负责四个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
②负责流域化学需氧量达标情况监测。③负责流域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环评达标验收。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①负责四个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审批、变更。
②负责黄河、辽河、海河流域规划内工业点源项目的审批、变更、进度监管。3.自治区财政厅。
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建设的,或者恶意套取国家投资,报大建小的,会同项目审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缴国家补助资金。
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①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建设、运营、监管,是第一责任人。
②负责四个流域水源地保护项目的建设进度及监督管理。
③组织实施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管理、验收和达标排放。
④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和管网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⑤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通过国家考核。
5.自治区水利厅。
①负责四个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保护,统筹取水许可。②负责对流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建设项目等工程形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
③负责组织实施属于盟市水务部门管理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6.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对由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流域治理规划内工业点源项目的审批、变更、验收、进度监督。7.自治区农牧业厅。
监督实施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工程,解决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8.自治区监察厅。
监督检察因工作不利,造成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的责任。
9.盟市。
①负责所在区域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水质断面达标,并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②负责工业点源项目中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履行相关手续。
③对流域规划内涉及搬迁、国家投入资金不到位、规划项目区整体变化等情况,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做好国家验收时所需材料说明工作。
④按照各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每个项目要有一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协调督办。
三、工作制度
(一)调度制度
自治区领导小组实行例会调度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原则每两个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是研究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执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调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是掌握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统筹调度项目实施,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形成阶段性的工作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二)督查制度
为切实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各盟市要加大对区域内项目的督查力度,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每半月督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流域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成项目运行情况、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统一汇总和派员现场督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每月要进行抽查督办,每月月底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具体督办的责任分工:由自治区环保厅东部督查中心负责督查松花江内蒙古段20个工程项目、辽河流域41个工程项目;自治区环保厅西部督查中心负责督查黄河中上游内蒙古段86个工程项目;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督查海河流域的16个工程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适时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笔录(笔录一式三份,需有督查人员、被督查企业负责人、所在区域环保局工作人员三方签字),明确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等内容。(三)信息通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随时跟踪掌握各流域规划项目进展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在每月月底前,将各自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各地区和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动态、经验、主要做法等,定期以工作简报报形式向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通报。
(四)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由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沟通工作情况。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宣传报道制度
新闻媒体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强大的宣传和舆论声势。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给予正面宣传报道,鼓励先进典型。对不能按期完成或者恶意套取国家投资的项目予以公开曝光。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的有关地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各地区、各部门在督查和上报情况等过程中推诿、敷衍、瞒报、谎报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不按项目批复要求建设,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工艺和要求,以及恶意套取国家投资,报大建小的项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各盟市参照自治区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尽快成立本盟市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
(二)本规则由自治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潘彦昭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兼)
联系电话:(0471)4632004
副主任:王龙自治区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处长
联系电话:(0471)463204713604712495
成员:张俊枝(联系电话:13847106243)
胡友平(联系电话:13015017343)
任远哲(联系电话:15848928758)
孟金(联系电话:15598008080)
高东辉(联系电话:15849330209)
王旭东(联系电话:15049143634)
办公室电话:(0471)46320404632041(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
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刘盟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处长(0471)665904713644842119
蔡卫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调研员(0471)482664213704716386
张卫自治区财政厅副调研员(0471)4192166
杨宝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调研员(0471)694537913704718802
马继铭自治区水利厅科员(0471)525944113674713859
傅建伟自治区农牧业厅科员(0471)665233713848415460
罗日华自治区监察厅副主任(0471)48128971394812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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