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条管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09]119号
颁布日期:2009-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条管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1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条管单位的临时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上述各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杜绝新的“特殊群体”产生,根据8月12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驻市条管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范围

凡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自行聘用的技术人员、辅助性服务人员、临时性勤杂人员及条管单位的外聘人员、临时性用工等,都属于此次参保登记的范围。

二、按时足额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必须为上述所列的聘用人员足额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严格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各项缴费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按31.5%(单位部分)+11%(个人部分)执行,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按22%(单位部分)+8%(个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按6%(单位部分)+2%(个人部分),失业保险按2%(单位部分)+1%(个人部分),工伤保险按1%(单位部分),生育保险按O.5%(单位部分)执行。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个人缴纳。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与上述所列的聘用人员单位自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现已聘用、但未签规范劳动合同的,要补签劳动合同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高度重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条管单位临时用工的参保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切实为民办实事的高度,做好临时用工的参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督察、强化服务,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条管单位临时用工的参保登记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依法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聘用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各业务经办机构要采取灵活措施,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参保登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银行、地税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参保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行政事业单位零时用工的参保工作,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下拨的公用经费中直接扣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参保工作的开展。

五、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和条管单位,要将临时用工纳入总体的社会保险申报;各旗县市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条管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