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09〕74号
颁布日期:2009-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7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园区管委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启动运行以来,对我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待遇水平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上级关于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力度、放宽参保条件,并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适当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从2009年开始除《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非从业居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未参加“新农合”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其子女、不能纳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无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低保户及其家庭成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高市级财政补助标准

从2009年开始国家财政将按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补助水平由15元提高到20元,各旗县市(区)仍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应提高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报销比例提高到50%以上”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提高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提高为60%左右。

四、在提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和建立个人帐户的工作。

五、参保学生儿童发生的住院费用在70500元以上的部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60%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实报金额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搞好服务、加强管理。同时,要保证各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体会到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温暖。

七、此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标准表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医疗保险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标准

单位:元

住院费用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转外或

三级医院

县级医院

乡镇或

社区医院

起付线—10000

60

55

60

10001—30000

70

65

70

30001—70500

60

55

60

注:1、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70500元

2、转外或三级医院治疗扣除医疗总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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