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6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仍维持2%不变。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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