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原市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原市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发〔2015〕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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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原市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的通知
固政发〔2015〕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经费紧缺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固原市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凡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外来务工、经商、旅游人员在固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及其他积极救助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和伤害就医治疗的,经县(区)及上级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
二、保险费标准
以每年0.12万元/万人标准投保,人数以固原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准。
三、保险种类及赔付金
(一)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赔付金:每人最高给付40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的。残疾认定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
(二)意外医疗费用补贴:根据发生医疗费用情况,每人最高给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为一周期,每年签订。自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五、经费来源
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每年初拨付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办理见义勇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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