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发〔201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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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固政发〔201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2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2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0]92号)、《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138号)精神,经2011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住院起付额的调整
为合理分流住院和门诊就诊人次,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在推进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对全市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额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50元,县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35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800元;市内居住转院到宁夏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异地居住人员及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居住地省内医疗机构和转入宁夏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宁夏区域内相应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转出居住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1000元起付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起付额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50元,县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35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待遇水平的调整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县二级、市二级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各档均提高10%,三级医疗机构一档提高10%,二档、三档均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到5万元、二档提高到10万元、三档提高到14万元。
各档各级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前后对照表
项目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二级
(市级)二级(县级)一级
政策调整前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一档35455060708075853万元5万元
二档55606070758580908万元10万元
三档606570808090859512万元14万元
2、“四免一救助”、“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划”、“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列均按原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万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按70%报销。
4、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低于45%的,扣除起付额后,按45%报销。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不变,两项合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万元调整为19万元。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调整后的政策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时间以参保人员入院时间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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