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6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将个人账户基金由看病就医向预防疾病延伸,即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品(附件1)、“消”字号用品(附件2)及部分医疗器械(附件3)。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防止个人账户基金的流失。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了解掌握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方法。

附件1、保健品目录

附件2、“消”字号用品目录

附件3、医疗器械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6日

附件:青人社厅发〔2013〕65号(附件)

http://www.qhhrss.gov.cn/images/201307261512131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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