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条件(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条件(暂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69号

各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8〕64号)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厅局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药监流〔2013〕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实际,现将申请取得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省级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具体准入条件明确如下。

第一条本文件所称的省级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授予定点资格,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为持有省级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零售药品服务刷卡结算的药店。

第二条取得省级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鼓励竞争,合理控制药品及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三条申请省级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记载内容相互一致,并与其现经营地址相符,按标明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进药渠道严格规范,认真执行处方药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2012年2月13日以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2013版新修订GSP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还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之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新修订药品GSP的时限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四)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冷藏药品的企业,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有专用冷藏设备,能够保证冷链完整。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五)零售药店要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药,必须由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六)地理位置设置合理,附近有适量的参保人群分布,原则上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大学校区等偏远地段周围300米内没有省级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较多、购药需求较大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定点数量。

(七)药店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药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中心城区零售药店的经营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医药超市经营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可优先考虑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药品品种数量不少于1000种。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实行药品分类,店内柜台、货架摆放整齐,卫生状况及外部环境良好,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等,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食品、化妆品和生活用品等。

参加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的独立工矿企业周围确定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资格与条件执行原规定。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人员。并对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建立健康档案,并持有《健康证》,发现患有有关疾病的及时调离岗位。

第四条愿意承担省级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名册、上岗证书、培训证书及劳动合同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药品经营目录(按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编号排列,标注药品的商品名、产地和价格)、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置图;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后,根据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研究确定是否授予其定点资格。授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审核确定省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3次,每次不超过15家。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9日

附件:青海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http://www.qhhrss.gov.cn/images/20130726151435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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