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单建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单建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39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规定,各地“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各地按这一规定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问题,但对其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不尽一致。为了确保单建统筹退休人员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建统筹参保缴费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本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本统筹地区(6+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比例划拨,同时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保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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