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青人社厅函〔2013〕300号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省级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模式

即:享受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维持现有政策框架基本+大额+公务员不变,年底一次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超过7000元以上的再由职工大病基金按85%比例报销;其他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基本+大额+大病的模式报销。在报销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22号)文件规定,并积极实现即时结算。

二、同意调整提高省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段(年医疗费用16万元以内),享受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85%和80%统一提高到90%。

(二)大额医疗补助段(年医疗费用16-25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原来的5%调整为10%。

(三)超过大额医疗补助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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