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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2〕48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化医疗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2〕169号)精神,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将符合《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青劳社厅发〔2000〕82号)规定的,且愿意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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