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比例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2〕7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7月24日会议精神,支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决定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周转金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拨医疗保险周转金金额,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拨付统筹基金的月平均额为基数,省级和州(地、市)级医疗保险周转金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县级和乡级仍为80%和90%。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周转金的预拨和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关、停、并、转或因违反医疗保险法规规章规定被暂停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及时收回所预拨的医疗保险周转金,确保周转金安全。

三、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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