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7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办法》),确保生育保险制度顺利推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办法》的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办法》是我省全面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依据。《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关乎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和企业平等竞争,提高妇女竞争上岗的能力,促进妇女就业;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办法》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广泛开展《生育保险办法》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生育保险办法》的宣传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重点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形式和时间,全面深入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宣传手段,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全方位开展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宣传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服务的优势,发挥点多面广、直接面对参保群众的优势,面对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生育保险的启动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生育保险办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生育保险办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贯彻实施《生育保险办法》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生育保险办法》落实到位。
四、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一)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生育保险办法》顺利实施。
(二)关于《生育保险办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2、女职工休假期间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月计发的,即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天计发的,即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天数(即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天=生育津贴)计发。
3、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各地请于12月20日前将《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报送省厅医疗保险处。同时,要注意掌握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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