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9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对于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条件仍按各统筹地区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青政办〔2003〕111号)及各统筹地区的现行政策执行。

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基数。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按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缴费年限的认定。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按退休审批权限由退休审批行政部门认定。

四、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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