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98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我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全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2万元)左右。

二、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到80%以上。

三、扩大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用于支付住院时的自付、自费部分,也可以支付体检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统筹地区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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