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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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省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33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标准。参保人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每人每天15元提高到30元,低于3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提高门诊特殊病支付标准。6%缴费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糖尿病、高血压Ⅲ期门诊特殊病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3000元,同时享受糖尿病、高血压Ⅲ期两种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再增加2000元。按10%缴费单位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糖尿病、高血压Ⅲ期两种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在原有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即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和7000元。将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及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特殊病的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7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万元。
三、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历年结余可用于支付住院时的自付、自费部分,也可以支付体检费费用。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省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在职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65%。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在30元(厅级6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提高到70元(厅级100元)。超过大额医疗补助封顶线并且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按80%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本通知从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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