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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108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09〕60号)精神,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原则和我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20万元左右)。
请各统筹地区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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