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12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现就《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调研、测算基础上,提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意见要逐级备案。

二、建立机制,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强社会服务资源整合,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施,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及扣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相关账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等各项工作。

三、保障资金,安全管理。各地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保证各项政府补贴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针对性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讲明政策的好处,消除被征地农民的思想顾虑,尽早化解矛盾,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和信息,逐级汇总上报,各州、地、市每月5日前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报至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积极妥善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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