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

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额可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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