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滨政办发[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提高5元,列入市、县(区)政府年度预算。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2014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进行分类补助。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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