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1〕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市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列入市、县(区)政府年度预算。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等因素,研究制定我市科学合理的正常调整机制。

二、建立“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

(一)统一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缴费档次统一按滨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档次执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

(二)提高缴费补贴鼓励多缴多得。我市最低缴费档次应同国家规定相一致,可增设较高缴费档次,由参保居民自由选择,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确定。

(三)增发基础养老金鼓励长缴多得。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且每年选择不低于3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可增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三、建立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参保人员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其当月上报的(最迟不超过30天),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计发;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四、资金来源

2013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进行分类补助;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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