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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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三、政策办法
(一)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保障对象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个人和集体缴费共同构成。
2.政府补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承担),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四)社会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分配、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应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2.保障对象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政府补助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其余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个人和集体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栏目。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计息。
3.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或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领取,即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系数。
4.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中,2014年2月21日之前死亡的,仍按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5.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6.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缴费期的,要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规定条件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政府补贴也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中2014年2月21日之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8.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耕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制度衔接
将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在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做好新老制度前后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2011年1月1日后),征地已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但尚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未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的,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筹集资金,确保2015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
2.《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已经参加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原制度规定的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上述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1月1日前),征地未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五、经办程序
1.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讨论通过保障对象具体名单。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地方政府报批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编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见附件1),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见附件2),共同签字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级人社部门及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2.核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社部门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在确定款项到达社保专户后,人社部门开具收款单据并加盖财务章。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3.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和措施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保障对象、拟定养老保障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拨付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先保后征”政策。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确定的工作步骤开展工作,对新征土地社会保障资金未提前到位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月度报表制度。各级人社、财政、国土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计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省人社厅统一要求,按月据实填写《××县(市、区)××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统计表中涉及的“土地征收情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等指标数据,分别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供。同时按季上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市人社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督导,并视情进行通报。
(四)强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
3.××县(市、区)××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
街道(镇)村(居)征地批次(征地项目)名称:单位:亩,人,万元
村(居)名称
征地情况
参保人员情况
缴费情况
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本次征地亩数
征地后村(居)人均亩数
被征地村(居)户籍人数合计
其中本次征地参保人数
个人缴费金额
集体补助金额
总额
计入政府补贴(20%)
计入个人缴费金额
(80%)
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镇(街)政府审核意见
县(市、区)土地管理
部门审核意见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上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已经我村(居)年月日召开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街道(镇)已在村(居)对上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以村(居)为单位填报。
2.本表一式四份,村(居)、街道(镇)、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附件2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
征地批次(征地项目)名称:单位:亩,人,万元
序号
村(居)名称(盖章)
征地情况
参保人员情况
缴费情况
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本次征地亩数
征地后村(居)人均
亩数
被征地村(居)户籍人数合计
其中本次征地参保人数
个人缴费
金额
集体补助
金额
总额
政府补贴(20%)
计入个人缴费
金额(80%)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情况
参保人员姓名
出生日期
缴费情况
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签字或指纹
备注
个人缴费
金额(元)
集体补助金额(元)
总额(元)
政府补贴20%(元)
计入个人缴费金额80%(元)
1
2
3
4
5
本页合计
××县(市、区)××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亩,万元,万元/亩,人
序号
土地征收情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
个人账户落实情况
备注
征地项目(批次)
批复文号
征收面积
被征地农民社保政府补贴资金缴纳标准
总额
已存入社保专户金额
占总金额比例(%)
未存入社保专户金额
占总金额比例(%)
资金已落实到个人账户,且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未落实到个人账户
金额
占总金额比例(%)
涉及参保人数
金额
占总金额比例(%)
预计参保人数
计划完成时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2
3
4
5
6
…
合计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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