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6万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14万元、成年居民7万元。

(二)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下列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本条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80%;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5%;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5%;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

参保居民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3%;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7%;

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30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70%;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6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6%;

4、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55%;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为52%。

二、调整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筹资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按照学生每人每年40元、其他居民60元的标准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总额预付的原则,拨付给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学校,用于社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及学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就医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执行60元的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三)就医结算管理。社区参保居民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参保社区附近规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内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医院内直接结算。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在学校内报销。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制定就医报销细则,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与定点医院、学校实行协议管理。

三、本通知出台前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按本通知为准。

四、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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