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0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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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保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院校,包括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以及各类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缴费
自2009年起,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按学年参保缴费,每年度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参保缴费期,自上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在校生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自然年度缴费改为学年缴费的,2009年9月—12月份已缴费的部分可转到下年度。新参保的按德政发〔2008〕2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标准缴纳。缴纳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多退少补。
三、工作要求
将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登记、参保和缴费等工作,并将学生参保情况纳入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参保和报销服务等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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