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字〔2012〕93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字〔201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与公开为主题,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规范农村社区运行为目的,以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规范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

2.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3.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4.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5.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6.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7.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8.办公经费的使用;

9.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10.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1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12.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13.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14.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15.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16.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17.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18.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

2.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帐目进行审核;

3.召开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议,对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并报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其中,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5.接受村民的查询、监督、解答村民提出的质疑;

6.村务公开资料归档备查。

(三)村务公开的形式。村务公开栏是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全市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社区(村)村务公开栏”,可分为橱窗式或板报式两种,以橱窗式为主,以板报式为辅。板报式必须搭设防雨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村务公开栏既要实用,又要美观,并设在村中便于群众观看的醒目位置。村务公开栏要公布县(市、区)、乡镇(街道)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监督。在公开栏公开村务的同时,各社区(村)可根据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的不同,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告村民书、通报、明白纸、村报、材料汇编等书面形式公开村务。

(四)村务公开的时间。

1.定期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1次,每月10日为全市统一的财务公开日。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因故推迟公开的,必须报乡镇(街道)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村务公开的内容同时报乡镇(街道)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务收支情况报乡镇(街道)理财中心备案。

2.适时公开。除定期公开的项目以外,诸如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

3.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村务公开要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村民监督。

县(市、区)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随机督查,每季度对全县(市、区)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村务公开工作督查组,每月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员对辖区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县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并组织查处。

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3至9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1.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3.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委会及时答复或整改;

4.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责,威胁、打击、报复监督委员会成员,或罢免其资格。

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并行使下列权利:

1.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

2.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可以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和凭证;

3.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委会询问或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委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4.村民对村委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意见的行为,有权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县(市、区)有关部门转交或者村民直接反映的问题之日起五日内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村委会在五日内改正。村委会将改正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村民反映的问题未做处理或者村民对村委会的改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六)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村委会主任是村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根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务公开督查组检查考评情况,对实施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要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

三、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1.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切实做好村民代表推选工作,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民主议政日”制度。每月10日定为全市农村“民主议政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由社区党组织、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民主议政会议,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进行研究、商讨、表决。民主议政会议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委会统一受理议案,民主议政会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根据会议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统一制发会议记录册,做好会议的记录、归档工作。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委会换届前应先统一封存财务帐目,并将公章统一上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纪检监察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镇、街道财政审计所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施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1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任职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干部进行表彰,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终止职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由村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

六、加强领导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合力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一)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重视引导、支持、帮助村民积极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要帮助和指导村党组织、村委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村党组织、村委会、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具体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对村党组织在村务公开中发挥作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财政部门负责村财务开支及公开的内容和国家对相关农业政策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农业经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来信来访要求审计事项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的调解处理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生政策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卫生及合作医疗方面的工作;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要切实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村务公开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指导、督查小组对所属社区(村)进行督导。各社区(村)要成立并健全村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时向村民公布村务的开支和办理情况。各乡镇、街道至少每季度要检查一次村务公开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县、乡、村三级监督机制,切实把全市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居务公开工作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9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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