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办事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办事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办事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办事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
办事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办事大厅的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事大厅,是指由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东营单位单独设立,集中办理本部门单位内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的综合办事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办事大厅实行双重管理。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职权不变、人员场所不变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大厅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统一运行机制、统一监察平台、统一管理要求、统一监督考核的要求,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四条中心职责:
(一)负责对办事大厅的管理、运行等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
(二)负责对办事大厅进驻事项名称、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进行审核,对相关收费依据及标准进行复核。
(三)负责对办事大厅审批服务公开、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依法依规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受理、调查服务对象的投诉,协助监察部门处理有关违规问题。
(五)负责制定办事大厅考核办法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明确办事大厅分管领导,配强负责人,优选窗口人员,定期研究办事大厅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负责改善办事大厅办公条件,确保办公设施、便民服务设施齐全。
(三)负责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情况。
(四)负责将未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办事大厅办理,向窗口人员充分授权。
第六条市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协调办事大厅安装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协调办事大厅使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业务;牵头组织对办事大厅的巡查、检查工作;受理、查处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七条办事大厅应当坚持“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服务宗旨,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通过网站、窗口工作台或公开栏予以公开。制定事项办理工作规程,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事项涉及的收费,由银行统一收缴。
第八条办事大厅办理业务时应积极使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确需使用各自业务专网的,在专网办理的同时同步录入电子监察系统(涉密的除外),并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办事大厅应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规范化服务,重点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障工作秩序。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人员到岗情况、工作状态、作风纪律等进行实时监控。设置投诉监督电话、意见箱,畅通监督渠道。
第十条中心会同市效能监察中心等部门单位不定期对各办事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社会满意度评议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办事大厅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通报、交流办事大厅运行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有关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建立考评制度。考评的内容、标准、方式等,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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