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菏政字〔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含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市财政对新增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曹县、鄄城县两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资金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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