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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菏政字〔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含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市财政对新增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曹县、鄄城县两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资金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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