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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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菏政发〔201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试点经验和实际情况,市政府确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制度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每年缴费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集中缴费时间统一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缴费方式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我市80%的补助,市级财政按原基础养老金55元的3%进行补助(省财政直管县除外)。中央和省财政、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市级财政对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在待遇领取时每月可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元),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老年人,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区财政要及时把上级拨付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和缴费补助资金,以及县区财政应配套的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安排,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出具体的转存意见,确保基金最大化的保值增值,由财政部门直接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或季度提出用款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养老金的实际发放情况,自行确定。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发放,补贴资金的申报、监管工作。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已经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区,根据本通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尚未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区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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