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菏政办发〔2010〕77号
颁布日期:2010-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加强城市学校建设,保障城市义务教育快速发展,2010年9月13日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基准标准增加20元/平方米(菏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的民用建筑配套费收取标准相应增加20元/平方米),专项用于城市义务教育发展,重点用于城市中小学建设。具体使用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仍按菏政办发〔2009〕83号、菏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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