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济南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济政办字〔2010〕37号
颁布日期:2010-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济南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济南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0年济南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升农业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的,以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为主线,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和菜篮子供应。

二、试点任务安排

(一)试点范围和险种。根据省统一安排,2010年我市种植业试点县(区)为平阴县、商河县、长清区,畜牧业试点县为平阴县。试点县(区)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农户投保。

种植业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在农户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承保面积可实行地区全覆盖,具体由各试点县(区)确定。畜牧业试点险种为奶牛,平阴县要继续按原要求做好承保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险种的保险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二)保险责任。根据我市主要自然灾害特点,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试点期限及投保、理赔时间。本次试点期限为1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投保时间,5月8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集中投保期过后不再办理。理赔期限,小麦理赔时间最迟9月底前结束,玉米和棉花理赔时间最迟12月31日前结束。

(四)承保公司。省确定我市承保公司为人保财产保险济南分公司。

三、主要措施

(一)扶持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由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负担。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试点县(区)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长清区、平阴县农业保险补贴由市与县(区)财政各承担10%,商河县农业保险补贴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15%、5%。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承保公司应不断探索建立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合作的机制,将农业保险工作推向深入。同时,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服务保障。承保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加强农业保险业务宣传,指导农户防灾防损,及时准确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试点县(区)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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