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
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
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
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
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
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
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
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
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
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
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
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时
间和方式。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
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
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
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在中央、省补助60%的基础上,市级财
政对市中区、任城区补助20%(折算定额为每人每月11元);对
兖州市、邹城市补助6%(折算定额为每人每月3.3元);对曲阜
市、微山县补助8%(折算定额为每人每月4.4元);对鱼台县、
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补助10%(折算定额为每人每月5.5元);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
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
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
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担。城镇重度残疾人(经鉴定为一、
二级残疾,下同)提前享受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县(市、区)
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
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市级财政
对市中区、任城区补助20%(折算定额为每人每年6元);对兖州
市、邹城市补助6%(折算定额为每人每年1.8元);对曲阜市、
微山县补助8%(折算定额为每人每年2.4元);对鱼台县、嘉祥
县、汶上县、梁山县补助10%(折算定额为每人每年3元);市
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对选择较高缴
费档次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
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
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市级财政补助,按试点县(市、区)实际领取基础养老金人
数和参保缴费人数,依据相关定额计算确定;对泗水县、金乡县
(含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
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
费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
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
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
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即从55周岁开始
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重度残
疾人55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
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重度残疾人40周岁)
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
岁(重度残疾人55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重度残疾人40周岁)以
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
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
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
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
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
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
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
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
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
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要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
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
保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
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
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
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
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
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
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
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
统标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
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
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
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
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
济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
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
履行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
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
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并报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
县(市、区)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
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
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
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
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济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名单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济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崔洪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贺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建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茂如(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马文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于庆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奎珍(市编办副主任)
付学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孔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林光(市民政局副局长)
肖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宪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葛金文(市农委副主任)
白均政(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付洪亮(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
肖冬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
-11-
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试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