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办字【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机制的意见

济政办字【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机制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全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各类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推进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社会组织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和管理法规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乱评比、乱培训,甚至还有一些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相配合、专门机构与职能机关相协同,市县两级上下联动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对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和制止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主要形式。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应坚持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依法查处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事前告诫与事后查处相结合,采取专项检查、定期年检、集中查处、上下联动查处等手段,严肃查处社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日常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改变“重登记、轻管理”和“只登记、不管理”的状况。

2、专项执法监察。各职能部门要将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分工,制定具体方案,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专门执法监察。

3、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年度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8】31号印发)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依据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联合执法监察。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联合执法监察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2、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对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的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实施年检;协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会同监察部门查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计划,确定行业协会、商会的扶持重点。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会同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作为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查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及管理,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违法违规活动。

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收费许可证办理或相关备案手续,查处社会组织的超标准收费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及税收征缴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登记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社会组织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如违犯了多个法律、法规,则由相关部门同时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或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执法监察中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各有关部门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执法监察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联络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随时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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