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聊政办发〔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降低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

全市各类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属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元。

二、降低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3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未成年居民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以后每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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