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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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二季度起,全市统一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在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且从事下列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
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
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
5、早、夜市经营服务;
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
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补贴条件。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自2013年二季度起,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上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三、资金来源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自2013年二季度起,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区(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四、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
(一)申报。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
如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重新提报以上资料。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再次申报。
(二)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领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员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络管理系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网络管理系统,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三)资金拨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并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表》、《本季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提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审核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补贴资金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拨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其他区(市)补贴资金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对申报人员的从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申报、发放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违规资金、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21号)同时废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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