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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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基本生活。各区县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具体内容
(一)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7个档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管委)规定。
2、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国家和省承担基础养老金的60%,剩余部分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莒县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按照省、市对五莲县的补助水平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提高部分由区县政府(管委)负担。
缴费补贴:区县政府(管委)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县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县政府(管委)确定。其中,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市、区县财政承担中,参照新农保办法予以补助;莒县属省财政直管县,按照对五莲县的补助水平予以补助。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管委)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市、区县财政参照缴费补贴承担标准执行。
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建立个人账户。
各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1.享受养老金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以提前为55周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2.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55—59周岁领取待遇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计发系数执行。
3.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支付。
4.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制度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
1.有条件的区县(管委)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四、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日照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六、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管委)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人员设施配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抓好政策落实,做好财政预算。
七、舆论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区县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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