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号:潍政字〔2014〕39号
颁布日期:2014-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政字〔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2014年2月21日后死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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