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发〔2009〕78号
颁布日期:2009-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九日

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

(二)单位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四)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第五条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信息发布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建立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开义务人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权利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发布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信息发布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信息发布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说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公开权利人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发布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投诉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公开义务人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形成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开通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上级机关要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公开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相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保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行为人所在部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保密局、市综合信息中心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八、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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