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2018-07-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烟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日益强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度

(一)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培训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在乡镇(街道)依托相关机构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管理、证件办理、综合服务等工作;在社区和居住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园区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负责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园区)四级管理工作机构要落实“四有”(有牌子、有专门工作人员、有管理制度、有办公场所)规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

(二)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宣传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政策,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和服务管理。坚持政府出资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流动人口协管队伍职业化。按照城镇800:1、农村500:1的比例调整、充实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立健全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社会资源,依托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动员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各种群众性力量,共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信息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制发等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以房控税、以税管房、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化落实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制度。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费保障和社会化投入机制,确保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经费需要。

三、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一)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本意见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其中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二)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原则,拓展信息登记渠道,创新信息采集模式,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息采集机制。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要切实担负起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申报职责,充分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远程申报点客户端等方式,确保对流动人口信息及时登记申报。

(三)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均等化。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鼓励园区、企业将在本园区、企业工作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园区、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完善流动人口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衔接。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深化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长期有效帮扶。

流动人口除享有《办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和公共服务外,在居住地持居住证还可办理下列事务:

1.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3.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科技人才资助,申报部分科技奖励;

4.符合居住地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5.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省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体旅游签注;

6.可以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7.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可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8.依法参加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9.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及时办理相关事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内容。积极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模式,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为流动人口生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力度

(一)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在招聘流动人口时,应主动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登记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二)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在深化落实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制度基础上,严格执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和《出租房屋治安(计生)责任保证书》要求,强化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管理部门协作机制,明确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和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出租房屋、旅馆饭店、可供住宿的洗浴中心、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劳务市场等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行旅馆业、娱乐服务场所等行业场所分级分类、积分考核、动态升降管理办法,规范经营秩序,压减违法犯罪空间。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逐步形成配合密切、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综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工作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和奖惩激励机制,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治安检查整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少年救助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有关建筑企业加强流动人口教育、培训和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流动人口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活动。工商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当地有关活动,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督导所管理的行业、系统和组织,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

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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