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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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2 | 失效日期:2018-05-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8号),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障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到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部开展;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工作全面推广,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投保面积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苹果、能繁母猪等政策性保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稳步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支持发展高效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高风险、高收益品种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率先参保,引导种养散户积极参保,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比例。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经营主体。鼓励有资质、有实力、服务好、网络全、热心农业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自主选定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报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执行统一保险费率和条款,与商业保险业务分别设账,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合作机制。
(二)落实保费补贴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保险险种和保费补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特点和抗风险需求,按照“引导优势产业发展、培养农民风险管理意识、兼顾保险公司利益”的原则,开发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费补贴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三)规范投保行为。坚持投保自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强制农户投保;严禁采取代垫保费、抵扣补贴等方式,片面追求承保率指标。一般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街道)组织统一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参保农户投保明细清单需张榜公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及没有统一投保的农户,实行直接投保,签单到户。
(四)完善理赔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专家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损失评价标准,成立由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灾后核损理赔专家组,保证灾情评审定损公正、合理。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和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宣传,在乡镇(街道)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行政村设协保员,培养既懂农业知识又懂保险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增强农业灾害快速理赔能力,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府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面积比例和农户参保率,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增强工作力量。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具体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依法进行监管;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报灾面积不实、理赔不及时、贻误理赔、参保农户不满意、影响群众生产自救的承保公司取消其承保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抓好宣传发动。以《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规政策,重点做好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家庭农场场主、专业大户、乡镇及村两委干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参保防灾意识。
本意见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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